有关所有权的常见问题
关于香港股票交易所有关所有权问题的常见问题
1.海外投资者享有通过北行获得的上证证券拥有的所有权交易链作为股东?承认“”被提名人“和”实益拥有者“的概念根据大陆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解”)第十八条措施“)指出,”证券应记录在证券持有人的账户中,除非法律,行政法规,OCMR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记录证券以提名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因此,“和解措施”明确规定提名股东的概念。 “上海港股票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连接试点计划(“股票连接规则”)规定,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股份:北行贸易通道应以香港结算证券名义登记,“投资者合法”有权通过北行交易链获得的股份的权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规则”明确规定,在北岸贸易中,海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公司持有上证证券,并享有该等权益证券为股东。
2.海外投资者如何行使其通过上证所证券获得的权利北行交易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HKSCC”)持有?
根据股票交易所,海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益作为实益拥有人上证券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实益拥有人上证证券应通过香港结算公司作为代理人持有人行使其对该等证券的权利,涵盖以下内容:召集和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权利提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股东大会,以及获得股息的权利和收益分配投资等
3.海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来实现上交所的权利通过北行交易链获得的证券?
内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被提名人持有的结构下的受益所有人提起法律诉讼,也不会禁止受益所有人这样做。据我们了解,香港结算,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北行交易所的代理人,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并代表海外投资者采取法律行动。另外,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诉讼中的索赔人应当是个人,法人或对有关案件有直接利益的任何其他组织“。如只要海外投资者可以提供直接利益的证明证明作为实益拥有人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法院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上市证券”认证是否得到离岸资本市场注册处和中国证监会的认可?
股份有序规则”第13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北行获得的股份交易链应以香港结算证券名称登记“。中国联合声明第3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交易和结算安排将受制于法规和操作规则交易和清算市场“,从而制定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并在试点方案下清理。因此,海外投资者的认证是有益的上证证券所有人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只要认证由香港结算证券发行,被视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益拥有人持有上证证券的合法证明法律将被完全尊重。